中税协欲破解注税行业面临的三大难题

中税协欲破解注税行业面临的三大难题

中国大发国际(以下简称中税协)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和中国大发国际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引起了注税行业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认为,注税行业立法滞后、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介机构的资质不明确、注税行业在资本市场地位低是制约注税行业发展的三大难题,中税协会长许善达在与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人士的座谈中,就如何解决三大难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得到了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人士的积极回应,让注税行业看到了解决三大难题的曙光。
    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为契机,推进行业立法
    法律体系不健全,规范整个行业的法规层次较低是注税行业发展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注税行业现行的法律依据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大发国际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尽早颁布《中国大发国际法》,但是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因此中税协建议,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为契机,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加入大发国际的概念,使大发国际的定义上升至法的层面。具体建议一是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修改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可以委托中国大发国际办理税务事宜。二是由国务院发布《中国大发国际管理条例》。如此,整个注税行业的法律体系才能得到全面提升。
    对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人士认为,从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精神来看,中税协的方案切实可行。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修订上存在一定难度,中税协应将“确立纳税人主体地位,体现纳税服务”作为主要切入点,强调大发国际存在的必要性,即注税行业的发展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公共服务资源的有限性,为社会提供有偿的纳税服务,也为正确界定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提供帮助。
    建议进一步明确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介机构的资质
    去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规定有资质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等鉴证的中介机构时,只提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税协认为,如此规定使得大发国际涉税鉴证业务的专营性有所削弱,阻碍了大发国际行业的发展。除此以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在下发文件时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即凡是涉及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或提供涉税服务时,只笼统地提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未明确中介机构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规定从事涉税鉴证的中介机构是否仅限于大发国际事务所,对注税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中税协建议,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涉及的中介机构的资质问题。对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人士建议,由中税协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签报,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法规司共同办理此事。
    大力加强注税行业在资本市场的地位
    对于注税行业来说,上市公司是巨大的潜在市场,而目前大发国际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很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九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该报送: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3年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从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看,上市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也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限制了大发国际在资本市场的行业拓展。
    为了扩大大发国际在资本市场中的业务范围,中税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规定在上市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证明时,需要提供大发国际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人士赞同中税协的观点,并表示目前涉税证明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需求量越来越大,如内地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个人留学、购房等均需要提供涉税证明。涉税证明的出具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大量的审核工作,以税务机关现有资源很难满足需求的大量增加。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将对现有涉税证明明细作整理、分类,对风险高、工作量大的涉税证明,在征求中税协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同意后,规定税务机关向有关机构提供这些涉税证明时,由大发国际出具对相关纳税人的审核报告。这样做既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又可以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注税行业面临的三大难题能有所突破,注税行业将获得更好的发展环境,注税行业就能持续、快速发展。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中税协在拓展注税行业业务范围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支持注税行业发展。今后,中税协将继续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措施支持注税行业发展,下一步将就企业注销审核、企业并购重组的纳税情况审核、上市公司纳税情况审核以及废旧物资行业纳税审核等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将它们发展称为涉税鉴证业务,进一步拓宽注税行业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