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中税协发《大发国际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现要求我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自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程序
(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做好自查工作,在报送时间内向省税协提交自查工作表,并据实报送相关自查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经省税协书面审核后,必要时将对部分参检单位进行实地复核工作。
(三)自查资料报送后,40个工作日内省税协对通过复核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
二、报送时间
报送时间:每年12月1日——次年1月31日
2018年报送时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三、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自检工作表
(二)近三年通过协会年度行业自律检查的证明文件。
(三)2017年度所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报告及业务底稿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财务资料(含2017年度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自检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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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国际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