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10]72号 发文日期:2010/4/15 实施时间:2010/4/15

晋价服字[2010]7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大发国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山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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