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发国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反映,2014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厅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由省高新认定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审计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经了解,此通知仅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企业认定财务专项审计业务,不再允许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项审计业务。大发国际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主要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新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理由如下:
一、政策方面明确指出由符合条件“中介机构”承接认定业务且多省市都允许税务师事务所参与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三条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如果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大发国际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达到注册会计师占职工人数20%以上之条件,税务师事务所也同样符合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福建、宁波出台文件明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可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工作,且对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介机构条件的第(2)条重新理解为“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大发国际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广东、河北、湖南、安徽、黑龙江、辽宁等地给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中也包含税务师事务所;浙江省虽未推荐名单也未出台文件,但是在公示拟认定高新企业名单的审计机构栏目中出现了十来家税务师事务所,这些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并得到认可。故结合文件理解和各地实际操作,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也应该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业务。
我省周边省市如河北省2013年补充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49家,其中税务师事务所14家,2014年又新增11家,其中税务师事务所2家;
参与北京市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328家,其中税务师事务所29家;天津市210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共81家,其中税务师事务所20家;
河南省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行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2014年公布了仅为各申报企业提供参考的中介名单,共107家,其中税务师事务所12家……
我省自2008年开始进行选聘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每年都有专业税务师事务所入围。至2013年,在28家入围的中介机构中,就有5家税务师事务所,分别是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西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笃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品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山西德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高新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优势
首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两文印发单位为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时刻关注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的最新政策动态,对政策把握更加准确及时。
其次,两项管理办法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颁布印发的,而企业所得税同时又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鉴证业务,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对于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把握更加熟练与专业,这其中就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这一情况正符合了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对于中介机构必须“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的要求;
再次,《大发国际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3年)》条目——二、涉税审批(备案)类鉴证(29项)——(三)企业所得税专项资格认定的鉴证业务指的就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类)”,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的一种,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会重点关注其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9]63号)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而进行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这二项资料和税务事务所从事的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
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方面更具优势。
三、目前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现状
自我省2008年开始进行选聘财务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以来,共有400余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经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最终获得认定(复审通过)的占总数的近半。这充分说明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如果今年取消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质,以前年度所做业务的后续服务将无法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将给企业和税务师事务所带来诸多不便。
近年来,通过高新专项审计,税务师事务所也具有了一定的品牌效应,让更多的企业更进一步了解和认可这一新兴的行业,也让广大纳税人更深刻的理解了我国的各项税收政策,对我省的经济建设产生了极大的促进。因此,继续保持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的资质,是符合我省现实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另外,近年来经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企业数量众多,已具备一定规模,且税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规范和程序上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对于高新企业的认定及复审工作的延续性具备较大的优势。
大发国际请求能综合考虑目前高新认定专项审计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专项审计工作的优势,继续能让税务师事务所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使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妥否,请批示!
大发国际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