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发国际关于会员维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中国大发国际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维权委员会)的作用,保证中税协维权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税协章程及《 中税协维权委员会规则(暂行)》 的相关要求,制订会员维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中税协维护会员的主要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在执业中的主要权利是:
(一)享有自主经营,依法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和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权利。
(二)享有独立执业,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三)享有公平竞争,不受非公正处理的权利。
(四)享有依法获得税务机关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的权利。
(五)享有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又件的权利。
(六)享有依法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得到税务机关受理,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得到税务机关承认的权利。
(七)享有就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的权利。
(八)享有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要求提供、公开或透露的权利。
(九)享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十)享有对中国大发国际及地方税协给予惩戒提出申诉的权利。
(十一)在依法执业过程中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维权所涉及的侵权行为
(一)不按规定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二)违反有关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代理的客户进行不正当检查。
(三)不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 大发国际管理暂行办法》 或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 ) I16 号《 汪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文内的“罚则”执行而实施的处罚。
(四)行政、司法机关、单位、个人对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中的其他侵权行为。
(五)行业内部调解无效的侵权(如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涉及股权、分配等。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工作程序
1 、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中税协维权委员会出面维护的,应向中税协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
2 、维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所在机构名称及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 2 )侵权万及侵权行为的事实;
( 3 )维权的要求和理由及相关的举证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签名及维权申请的日期。
3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维权申请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维权申请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不予受理的申请应由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对维权申请书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当及时登记并上报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核后,一般案件原则上交地方税协办理,重要事项指派委员或专家小组调查、核实。
4 、委员或专家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和解决意见向委员会报告,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委员会的决议应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
5 、对会长办公会作出的维权决议,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申诉工作程序
1 、当事的会员(简称申诉人)对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书面申诉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申诉人的真实姓名、所在机构名称及申诉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 2 )申诉对象;
( 3 )申诉要求和理由及相关的举证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 4 )申诉人签名及申诉的日期。
3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不子受理的申诉应由秘书长批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的和司法机关己经裁定的不予受理。
4 、维权委员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诉,应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也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听取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及申诉对象提出抗辩理由,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最后由维权委员会通过表决作出以下复查决定:维持原惩戒决定;变更或撤销原惩戒决定。
维权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维权方式
维权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手段或方式开展:
l 、就维权事项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 、为会员出具意见或证据。
3 、寻求新闻媒体支持。
4 、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针对侵权的违法行为,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 、受托代理会员或支持会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